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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方: 存货方: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货物名称:
包装外观:
品种规格:
发货资料:北京市丰台区62370部队专用线
收货单位:北京市绿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代
收货地址:(京)局丰台站62370部队仓库
收货人:牛志文
电话:010-63832098 010-63845370
第二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式进行保管。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验收无误后,保管方给以入库单号、立账、办理入库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存货方。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当日内通知存货方确认并在入库单上注明详细情况。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第五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整车下站费:
入库费: 出库费:
仓储费:
仓储费用计算为以下两项总和:
⑴(当月天数-入库时日期)×当月入库量
⑵ 期初数×当月天数
每月月底由保管方向存货方提供库存明细及仓储费用发生明细,存货方核对无误后,凭发票及附件给予保管方结算,存货方应在七天内付清所有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由保管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往返运费,并赔偿存货方产生的一切损失。
2、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
3、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4、 存货方在物资出库时需要开具物资出库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及入库时保管方提供的入库单号。保管方凭存货方出库通知单并与出库通知单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因未见存货方出库通知单及传真件而发货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承担责任。存货方出库单正本及传真具有同等效力(附出库通知单及印签样本)。
第七条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存货方当前市场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现赔偿实物。
第八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份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保管方: 存货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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